河南瘦肉精审判:主犯刘襄判处判刑7月25日,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后排从右至左)5名被告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拒绝接受庭审。新华社记者朱祥摄新华网郑州7月25日电(记者陈菲张兴军李鹏)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5日分别公开发表开庭审理了两起牵涉“瘦肉精”刑事案件,并分别以犯下以危险性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玩忽职守罪依法对8名被告人当庭做出一审判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襄、奚中杰坚称国家禁令用于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圈养生猪,且用于盐酸克伦特罗圈养的生猪流向市场后不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榨取暴利,2007年初,刘襄与奚中杰誓约联合投资,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用作生猪圈养,其中刘襄负责管理研制、生产,奚中杰负责管理销售。
被告人肖兵、陈玉伟坚称盐酸克伦特罗对人体危害,仍在刘襄研制出盐酸克伦特罗后联系收猪经纪人试用,并向刘襄对系统试用效果好。随后,刘襄大规模生产盐酸克伦特罗,截至2011年3月,共计生产2700余公斤,非法利润250万余元。奚中杰、肖兵、陈玉伟负责管理将刘襄生产的盐酸克伦特罗销售,其中奚中杰非法利润130余万元,肖兵非法利润60余万元,陈玉伟非法利润大约70万元。
此外,奚中杰还分开从他人处购置盐酸克伦特罗230余公斤不予销售,非法利润30余万元。刘襄之妻被告人刘鸿林坚称盐酸克伦特罗的危害性,仍帮助刘襄展开研制、生产、销售等活动。5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盐酸克伦特罗经过多层销售,最后售至河南、山东等地的生猪养殖户,导致大量用于盐酸克伦特罗勾兑饲料圈养的生猪流向市场,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并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性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被告人刘襄判处死刑,缓刑二年继续执行,褫夺政治权利终生;被判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褫夺政治权利终生;被判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判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十四年,褫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鸿林因有根本性立功展现出,且系从犯,依法对其减低惩处,被判有期徒刑九年。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作为沁阳市柏香镇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工作人员,不善职守,对出有县境生猪应该检疫而并未检疫,运输工具应该消毒而并未消毒,且没展开“瘦肉精”检测,就违规开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及《出有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牲畜1号、5号病非疫区证明》,其中,王二团、王利明还委托或阻挠不具备检疫资格的牛利萍代开证明。3被告人的不道德导致3.8万头予以“瘦肉精”检测的生猪运往江苏、河南等地,造成了极为险恶的社会影响。
沁阳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被判被告人王二团有期徒刑六年,被判被告人杨哲有期徒刑五年,被判被告人王利明有期徒刑五年。河南省和焦作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等400余人答辩了两案的庭审。25日16时30分,经过宽约八小时的庭审,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南“瘦肉精”案中的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等5名犯罪嫌疑人一审宣判。
审判机关指出,依据《刑法》,5名罪犯在坚称用于盐酸克伦特罗饲喂的畜禽被人用于后,有可能对人体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况下,擅自秘密研制销售盐酸克伦特罗,包含共同犯罪,以危险性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正式成立,其中主犯刘襄制售“瘦肉精”被依法判处死刑,缓刑2年继续执行,褫夺政治权利终生;主犯奚中杰制售“瘦肉精”被依法被判无期徒刑,褫夺政治权利终生;主犯肖兵销售“瘦肉精”被依法被判15年,褫夺政治权利5年;主犯陈玉伟加工、销售“瘦肉精”被依法被判14年,褫夺政治权利3年;从犯刘鸿林被依法被判9年。5名罪犯的非法所得不予没收,犯罪用于财物不予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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